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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批复

(1996年5月24日证监期审字〔1996〕17号)

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请示批准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报告》(成联交筹〔1996〕013号)收悉。我会对你所上报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高梁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一)。

二、批准玉米、籼米、小麦、桐油、菜籽粕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二、三、四、五、六)。

三、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你所不得上市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

四、你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合约条款。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附件:
一、高梁期货合约(略)
二、玉米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三、籼米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四、小麦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五、桐油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六、菜籽粕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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