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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5月20日证监发审字〔1996〕7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你局报送的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1995)9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国家建材局1995年A股股票发行额度安排的通知》〔建材生产发(1995)4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冀政函(1995)120号〕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上报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46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4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这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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