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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 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
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1996年5月9日证监期审字〔1996〕10号)

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天交字〔96〕第2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延长红小豆交割时限,即上一生产年度产红小豆允许交至第二生产年度3月份。

二、同意红小豆11月份(含11月份)后延伸交割实行贴水制,具体贴水标准:11月份为10%,1月份为25%,3月份为45%。
你们要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严格控制风险,保持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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