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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1996年5月8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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