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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国税函[1996]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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