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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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