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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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