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3月8日证监发审字〔1996〕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给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995年A股额度解决上市遗留问题的报告》(内证券委字〔1995〕第16号)、《关于给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分1995年度A股额度的报告》(内证券委字〔1996〕1号)、《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报告》(内证券委字〔1995〕22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6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248万股,其中国家持有1432万股,法人持有1996万股,社会公众持有18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