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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 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
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1996年3月1日证监发字〔1996〕34号)

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部分条款的申请报告》(天交字〔96〕第66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推出9月份(含9月份)以后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
二、同意将天津红小豆期货合约交割份改为1、3、5、7、9、11月份

你们要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风险,保持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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