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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26日证监发审字[199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文件复审的请示》[长府(1995)85号]、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股票发行规模的批复》[长体改(1995)49号]、《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3)3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50万股(新发行3205万股、原内部职工股上市44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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