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
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5年12月26日建房字第769号文发布)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转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办法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87)城住字242号文《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按此规定,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一经查实,应由产权登记部门撤销并收回产权证。持有人拒不缴回者,由产权部门在发证权限地区范围内公告其产权证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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