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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31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如何处以罚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时,关于罚款的幅度及标准,目前尚无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你局在进行罚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处罚无照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及查处投机倒把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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