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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 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
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法〔199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农业部以农经函〔1995〕6号致函本院,反映全国部分乡(镇)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因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了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会员组成,并经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为社区内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其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资金来源是吸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资金入股,并将该资金投放于农业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生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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