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
长江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6日证监发审字[199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1994)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川人银便(1988)字36号]、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川体改(1988)4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36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90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的股份为2630万股,法人持有的股份为247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为1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所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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