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苏州商品交易所
《关于调整红小豆期货标准合约及其附则的送审报告》的批复
(1995年11月28日证监发字[1995]183号)
苏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红小豆期货标准合约及其附则的送审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有关调整内容。调整后的合约及其附则应予以公布,并从新推出的月份合约开始执行。原已推出目前正在交易的各月份合约,仍按未调整前的合约内容和附则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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