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
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1月21日证监发审字[1995]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字[1988]第56号)《关于同意建立“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59号)《关于山东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鲁证管函字[1993]第2号)《关于同意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93年股票发行规模的函》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1520.17万股,其中国家持有6459.14万股,法人持有111.03万股,社会公众持有49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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