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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 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
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7号)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新证委(1995)06号文《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申报的批复》、《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00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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