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6号)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5)32号文《关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杭州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次股东(临时)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58.7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28.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654.7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76.0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