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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鸿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鸿基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4号)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1995)35号文《关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请示》和《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63.83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配售1446.40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1.0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46.426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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