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
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的认定意见,即可按《
广告法》第
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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