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16日国税函发[1995]5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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