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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夏

(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15日证监发审字[1995]45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宁证发[1995]01号文《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的报告>的批复》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关于1995年度配股的决定》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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