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商品交易所
《实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9月8日证监发字[1995]142号)
沈阳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准以下内容可予修改:
1、增加春节所在月份为合约月份,使合约月份为全年12个月份,与其他市场一致。
2、最后交易日改为交割月的18日;最早交割日改为交割月的19日;最迟交割日改为交割月份的23日;交收期为交割月份的24日到28日。
特此批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