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外国籍的车辆,按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我省费额标准征收。”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重吨位核定,无标定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核定,其中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按每人座零点一吨位核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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