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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1995-08-2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 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
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出处理意见。此复。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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