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
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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