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国税发〔199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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