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1995年7月10日署监〔1995〕528号)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伪”,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
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
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
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
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