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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18号)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员会穗证字(1995)3号文《关于同意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5年4月9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8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1994年度分红配股方案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7022396.2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2825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47239.5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2350156.7股。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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