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1995年6月12日国税函发[1995]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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