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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证监发字[1995]5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
根据《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少数交易所(中心)进行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你所(中心)如欲申请成为试点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必须经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申请的批准文件;
(三)交易场所章程;
(四)根据《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修改、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期货监管部门初审通过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五)符合《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的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六)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所有上市国债期货合约文本及其相关规定。
你所(中心)须在5月31日前将上述文件报我会和财政部审核,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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