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琼工商函〔1995〕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未对溯及力问题作出规定,故仅适用于调整1995年2月1日(含该日)以后发生的 广告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调整此前发生的 广告法律关系。因此,你局于1995年1月立案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应适用《 广告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