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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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