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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 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
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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