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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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