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17号)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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