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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严禁印制和使用 假冒“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禁印制和使用
假冒“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水政资〔1994〕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据河北省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有关印刷厂反映,最近河北、河南、浙江等地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并以欺骗手段兜售假冒的“取水许可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国务院颁布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为了统一政令、严肃法纪,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由水利部统一制作并从1994年7月1日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是单位、个人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唯一合法、有效的证件。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的“取水许可证”,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伪造、兜售假冒“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并依法送交司法、工商部门处理。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水政水资源机构要带头执法、守法,加强宣传和教育。对购买、使用假冒“取水许可证”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至1995年1月1日,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种取水许可证,一律作废。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时间,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个人的取水登记和领取、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工作。如需增加该证的数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最迟于10月底与我部水政水资源司联系。

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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