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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 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
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办发〔1994〕312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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