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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监[1994]591号
【发布日期】1994-09-11
【生效日期】1994-09-1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1994年9月11日署监〔1994〕591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
二十八
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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