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序号 | 分类 | 司法解释名称 | 发文日期、文号 | 废止理由 |
| 1 | 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 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 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
| 3 | 经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 1990年3月16日 |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 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 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 |
| 5 | 行政 |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 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 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 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
| 9 | 海事 | 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 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 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 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