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
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国税函发[1994]378号)
辽宁省、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478号《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天津、沈阳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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