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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6月9日
证监发审字[1994]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2)165号]、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17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许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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