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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
》及其有关规定,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唐山、鞍山、常德、东营、贵阳、长沙、湛江市商标事务所,滨州、临沂、荷泽地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国内商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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