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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 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
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第 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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