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
〔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4〕第64号)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发布的《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在1993年12月1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经营者一律不得实施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有奖销售行为(包括1993年12月1日以前已开始的上述行为)。但经营者不得借此终止1993年12月1日以前实施有奖销售行为时预定在1993年12月1日之后履行的开奖、兑奖的义务。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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