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的批复
(1994年3月1日证监发字[1994]21号)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实施方案的报告》[上海石化厂(19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1993年8.5亿社会个人股额度中余下的3.2亿公开发行;同意发行采用老股东优先认购的公开发行方式,由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海石化社会个人股4亿股东优先认购,每10股最多可优先认购8股。老股东有选择本次3.2亿认购权的权利,也可选择放弃。凡在股权登记日前持股成为上海石化社会个人股股东,均享受优先认购权。
二、同意本次发行采用与1993年发行相同的市盈率(1993年A股发行市盈率为17.28倍),具体发行价格由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承销商商定。
三、同意此次发行由万国证券公司担任主承销,组成承销团进行余额包销。
四、同意此次发行工作于三月份进行。
五、根据内地、香港监管合作的要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关于此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望及时通报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社会公众。
六、发行结束后请将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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