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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1日证监发审字[199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请示》(哈政呈[1994]70号),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哈体改发[1993]242号)和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500万元股票额度请示的批复》(哈计财金字[1993]733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发行面值250万元的公司职工股的管理与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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