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它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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