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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 车辆销售单位及变更罚没走私车辆销售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
车辆销售单位及变更罚没走私车辆销售单位名称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工商市字〔1994〕第5号)

广东、浙江、辽宁、河北、云南省,深圳、宁波、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车辆牌证管理,打击车辆走私活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宁波市公安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同意增设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宁波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为罚没走私车辆销售单位。
另,公安部、海关总署与我局联合发布的公发〔1993〕97号文件中公布的罚没走私车辆销售单位中,因部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现明确如下:河北省汽车贸易公司更改为河北省汽车贸易总公司;大连市机电设备公司更改为大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云南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更改为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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