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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 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
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国税明电[1993]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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